如对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,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期,使用期只能延长一次,且延长使用期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。对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,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当予以报废并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。以下是相关内容:
1、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:每5年检验1次,定期检验日期从制造日期算起。
2、车用液化二甲醚钢瓶:每5年检验1次,定期检验日期一般从安装监督检验日期算起。
3、车用纤维缠绕气瓶:每3年检验1次,定期检验日期一般从安装监督检验日期算起。
4、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:定期检验和第二次定期检验每3年检验1次,第二次定期检验后没2年检验1次;出租车用钢瓶定期检验日期2年检验1次,第二次检验有效期为1年。定期检验日期一般从安装监督检验日期算起。
5、车用焊接绝热气瓶:每3年检验1次,定期检验日期一般从安装监督检验日期算起。